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
1991年9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3号发布
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1994年05月10日国经贸委[1994]234号发布
深圳市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1995年3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制(新三包)
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发布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
1986年10月2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经质[1986]664号发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526号)同时废止。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和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根据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5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