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二、受理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
3、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4、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5、处理或者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6、对涉及国家机密和申请人、相关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7、对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四、受理范围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准产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颁发许可证、准产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人不服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认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继续享有申请人的权利。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五)属于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辖。
六、申请和受理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3、受理部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立案受理;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要求其补正。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不属于本局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受理部门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6、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出具委托书。
七、行政复议审理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听取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检验、鉴定要求,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复议结案时,若检验、鉴定结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结论一致的,该项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若检验、鉴定结果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结论不一致的,该项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3、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在查阅单上签名。但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他人稳私的材料除外。
4、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呈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5、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的。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受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八、审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九、复议决定
(一)受理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同意或者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被申请人不依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实施办法》一并处理。符合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在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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