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岗分局
二、执法机构及职能
稽查科:组织实施日常各项查处工作,配合局、队(处)执行专项检查任务,依照办案程序办理行政案件。负责本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对本局的行政案件进行初审,组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及经验教训的总结,草拟本局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过程中需要建立的规章制度:对上级移交、转办的行政案件的办理。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标准化、计量、质量方面的投诉及打假举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
三、部门职责
(一)受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并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在委托的范围内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商品的质量、商品的标签、标识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销售的计量器具和在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生产、销售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生产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企业和实施制造、修理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单位进行无证查处和行政处罚;
(六)对生产或流通领域监督抽查中被判定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跟踪查处;
(七)对在用的出租车计价器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
(八)接受市或区政府打假办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全市综合性或专项突击性的打假任务;
(九)受理国家或外省、市质监部门移送的行政案件;
(十)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标准化、计量、质量方面的投诉及打假举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
(十一)对各类市场商品开展定期或突击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
(十二)接受市局下达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四、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五)《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六)《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七)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章
五、执法条件
(一)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二)依照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权进行处理的;
(三)属于本级部门管理的。
六、执法程序
(一)现场处罚案件
1、现场处罚案件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与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公民作出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现场处罚程序
(二)一般程序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除外);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检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5)其他需要立案的。
2、立案案件的办理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强制措施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进行封存或者扣押;
2、实行登记保存、封存或者扣押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封存)(扣押)通知书》,并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押印。
七、投诉举报
(一)出租车计价器的投诉
1、投诉人应如实提供所乘坐出租车的车牌号码、服务资格证号码、车队名称、车票、乘车时间、乘车地点、途经路线、下车地点及起跳价;
2、经调查核实,确有违法行为存在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退还多收车资;
3、把处理结果通知被投诉车辆的管理部门及投诉人;
4、对已处理的投诉材料输入电脑归档,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及车队通报投诉处理情况;
(二)商品质量计量的投诉
1、投诉人应如实提供有效购物发票、合同书、商品样品、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等有关材料;
2、经初步核查,有违法行为的组织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未构成违法的进行调解,不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移交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3、把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三)打假举报
1、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应真实、详细,企业举报打假案件还应提供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批文、产品标准及相应的证书等有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受委托办理打假事务的律师事务所、顾问公司等机构必须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证明;
2、经初步核查,有违法行为的组织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
3、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侵权企业有义务提供相应的鉴定证明材料。
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和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进行行政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人员证件,并穿着统一的制服和配戴统一帽徽、肩章、臂章;
2、行政执法中,涉及到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
3、对封存的产(商)品,在采取查封措施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当持有统一制作的《封存通知书》。
(2)必须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不到场的,可通知当地有关组织派人参加。
(3)对于查封的财产(物),执法人员必须会同行政相对人查点清楚。
(4)对查封的财产(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保持原状,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5)经查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应当立即解除封存。
4、尊重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当事人除上述执法程序中明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举行听证会等权利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向自己进行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有确认其身份的权利;
(二)对行使执法、承办案件、审理案件、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提出要求回避的权利;
(三)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十、执法期限
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