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二、受理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理听证申请,负责听证的组织工作,举行听证会、提出听证意见。
三、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3、《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四、受理范围
凡本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时,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
3、对个人处以5000元或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或50000元以上罚款与没收。
五、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拟被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得知处理意见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六、受理制度
1、告知制度:在拟作出属于听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处理结果和听证权利告知行政相对人。
2、回避制度:听证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公正举行。
七、受理时限
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加人员。
八、听证程序
1、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听证纪律;
(2)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单位、身份,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权利、义务;
(3)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及处理意见;
(4)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6)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2、听证应当制作《行政案件听证笔录》,交由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或者押印。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押印的,在笔录上记明情况。
3、行政相对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和事项等。
4、行政相对人在举行听证会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撤销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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