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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沙湾均兴隆皮具加工厂生产假冒产地手提袋案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沙湾均兴隆皮具加工厂
地 址: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丹竹头工业村
企业性质:
案 由: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沙湾均兴隆皮具加工厂生产假冒产地手提袋案
立案日期:
2004/05/14
主办人执法证号:
黄明军,景强
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物品情况:
假冒手袋277个及造假设备33台、原材料一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扣押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扣押物品。违反规定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对本局作出的扣押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扣押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自接到扣押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内容转载自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http://www.szbq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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