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强生产假冒伪劣定影液和显影液案   
当事人:
  刘国强
地   址: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新梅子园四巷11号一楼 
企业性质:
 
案 由:

  刘国强生产假冒伪劣定影液和显影液案

立案日期:
2003/08/25
主办人执法证号:
11038,11039
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物品情况:

扣押涉案物品:1、科艺定影液、显影液和阳图PS版显影液共360桶;2、爱比西定影液和显影液共206桶;3、空桶、瓶盖和包装纸箱共9655个;4、标贴、丝印网板共5662块;5、原材料和制假工具共104件。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扣押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扣押物品。违反规定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对本局作出的扣押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扣押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自接到扣押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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